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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別懶惰


學法律的人一定會碰到許多法條看起來語意不明的名稱,而如果只看其字面的意思的話,除了誤解之外更可能不小心造成曲解,其中最容易碰到的我想應該是關於「消滅時效」吧。
消滅時效,係指權利人所擁有之權利的發動時間限制,若權利人在該限制時間內不發動該權利,則義務人則享有抗辯權。
什麼?不是叫做「消滅」時效嗎?怎麼權利沒有消失不見呢?其實這一切一切的過錯,都是最一開始立法的人的錯——因為他們太懶了,直接把日本的法律名詞拿過來用。然後很不巧的,日本對於該法例與台灣不同,是真的消滅不見,所以才造成現在這種情況。而台灣採用的則是德國的學說:權利本身並不消滅,但義務人獲得抗辯權。這個意思就是說,假如A向B借了筆錢,然後等到消滅時效過後才向B討,此時B就可以發動抗辯權來拒絕還錢。但是這並不代表A就不能再跟B要了,只是「B可以不還」。但如果B還A錢還是OK的,只是還了以後如果B反悔的話就不行以超過時效為理由向A要回來。

題外話,如果上面那個例子是發生在日本的話,就會變成A「已經不可以向B要回這筆錢」,而且如果B在還錢後又反悔的話還可以向A討回。因為A「沒有要這筆錢的權力了」,那個權利「消滅」了,所以A所拿到的錢就會變成所謂的「不當得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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